用科学技术手段排查临安现场查处一起小电镀排放有毒物质案

来源:米乐体育官    发布时间:2024-01-28 12:21:20 9999

  人工排查+无限潜望镜+管道机器人+重金属快速测定等多种排查手段相结合,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以下简称临安分局)现场查处了一起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典型刑事案件。

  2022年10月24日,群众举报临安区锦溪一支流上忽然出现乳白色水,疑似有工业公司排污。临安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上游周边企业及管网迅速开展排查。通过人工排查+无线潜望镜+管道机器人+重金属快速测定结合的方式,锁定了排污单位可能是杭州市临安区某电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区雨水总排口积存有较多的乳白色污水,并且颜色性状与小溪中白色污水的极度相似。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发现该企业的雨水井内均有少量白色泥浆状污染物积存。经调查询问并回溯污水处理站视频监控,发现企业污水处理站2名操作工于前一晚擅自将综合废水净化处理池底部的污泥水直接打到污水处理站下面的雨水井内,污水通过雨水总排放口排至河流。执法人员快速采集厂区雨水总排放口水样,并使用重金属快速测定试纸检测水样。结果显示,厂区雨水总排放口水样总铬浓度为5.24mg/L,总镍浓度为1.52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3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特别排放限值(总铬≤0.5mg/L、总镍≤0.1mg/L)的10.48倍和15.2倍,属严重污染环境。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涉案工具进行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含铬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含镍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罪,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将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2名涉案当事人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与此同时,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对该企业污染水体的行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据相关负责的人介绍,这是一起企业存在侥幸思想、漠视环境法律意识,行为性质恶劣的环境违法案例。该案充分运用配套办法,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同时形成强烈的震慑作用。该案办理中的亮点工作为之后同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多种排查手段相结合,快速锁定排污单位。一是重金属快速检测发挥污染源筛查作用。案发时小溪内积存乳白色污水,在未确定污染因子的情况下,为节省采样、送样、检测等响应时间,执法人员立即使用重金属快速测定试纸对污水检测。通过检验测试,确定污水中含有铬、镍重金属物质,大大缩小了污染源排查范围,并为后续的采样检测明确了主要的污染因子。二是借助新设备发挥科技优势。由于受污染小溪上游周边企业较多、较杂,传统的人工排查工作进度缓慢。在管道机器人和无线潜望镜的协助下,对雨水主管网内的污水排入情况及时排查分析,极大的提升了排查进度,在最短时间之内顺利排查到源头企业。

  充分建立各种群众发现、监督机制。临安分局自2020年开始使用信访联系卡,通过发放联系卡给群众,执法人员可第一时间获悉环境污染线索并赴现场处理。临安分局除了对主要河道安排专人巡查外,还对河道的毛细血管支流设立了河道观察员,河道观察员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环境执法人员对不正常的情况快速响应。

  部门协同、公安联动提升执法效能。环境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第一时间赴现场处理,及时联系公安、街道多维高效联动,迅速实施污染源拦截、应急处置、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证据、采样监测、查封等工作,对涉案人员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顺利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